農地、原住民保留地、工業區土地:誰不能買、買了會怎樣
拍賣公告第 6 款「定有應買資格或條件者,其資格或條件」(強制執行法第 81 條)是給這幾類土地用的。資格不符的應買無效;沒有其他合格的人應買時,視為無人應買(注意事項第 51 點第 5 項)。保證金繳了、標也投了,開標時直接作廢。
一、耕地:私法人不能買
農業發展條例第 33 條: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例外只有符合第 34 條規定的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所以一般公司、有限公司不能用公司名義投標耕地;自然人可以。耕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依土地法與民法辦理(第 31 條)。
另外兩件事要一起看:出租的耕地,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土地法第 107 條,見優先承買權);耕地的使用受區域計畫法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買了不能隨便蓋。
二、原住民保留地:只有原住民能承受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8 條: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的特定用途外,移轉的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法院拍賣也是移轉,非原住民的應買無效。同條第 2 項第 4 款提到「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未能拍定原住民保留地」得由政府承受,再移轉時承受人仍以原住民為限。
三、外國人:七類土地不能碰,其他要核准
土地法第 17 條列的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土地,不得移轉給外國人;注意事項第 43 點第 8 項明定外國人不得為這些土地的應買人或承受人。其他土地,外國人取得須申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准(第 20 條),公告會記載外國人應買時應依土地法規定辦理(第 43 點第 9 項);法院在發權利移轉證書後也會通知該管市縣政府(第 56 點第 2 項)。
四、國民住宅
政府直接興建的國民住宅及其基地,債務人有國宅貸款的,公告會記載:應買人或承受人若要承接國宅貸款餘額及剩餘期限,以具有購買國民住宅資格者為限(注意事項第 43 點第 7 項)。不承接貸款的話沒有資格限制,但要看公告怎麼寫。
五、工業區與非都市土地:買得到,但用途被綁死
這一類多半沒有「誰不能買」的問題,而是「買了只能做什麼」。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後,應依其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 條);其他法律或區域計畫有禁止或限制的,依其規定。都市計畫區內的工業區、商業區、住宅區,同樣受都市計畫法的分區管制。丁種建築用地蓋住宅、農牧用地蓋工廠,都是違規使用。
投標前到地政事務所申請謄本看「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或到各縣市都市計畫單位查分區證明;想做的用途不在容許項目內,就不要投。
投標前查核
| 土地類型 | 限制 | 法條 | 在哪裡看 |
|---|---|---|---|
| 耕地 | 私法人不得承受 | 農發條例 §33 | 公告第 6 款、謄本使用分區 |
| 原住民保留地 | 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 | 原保地辦法 §18 | 公告第 6 款、謄本標示部 |
| 林地等七類 | 外國人不得取得 | 土地法 §17 | 公告(注意事項 43 點 8 項) |
| 其他土地(外國人) | 須縣市政府核准 | 土地法 §20 | 公告(注意事項 43 點 9 項) |
| 國宅 | 承接貸款者限有購買資格 | 注意事項 43 點 7 項 | 公告 |
| 工業區、非都市土地 | 依分區容許使用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6 | 謄本、分區證明 |
本站案件頁的「類型」標籤只分房屋、土地、動產,資格限制請直接看公告 PDF 第 6 款。
常見問題
我用公司名義可以投標農地嗎?
耕地不行。農業發展條例第 33 條: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只有符合第 34 條規定並取得許可的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例外。公告第 6 款會載明應買資格,資格不符的應買無效。
非原住民得標原住民保留地會怎樣?
原住民保留地的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辦法第 18 條),非原住民的應買無效;公告會載明。注意事項第 51 點第 5 項:無其他合於資格者應買時,視為無人應買。
工業區土地買了可以蓋住宅嗎?
不行。非都市土地經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使用地類別,應依容許使用項目使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 條);都市計畫區內的工業區同樣受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管制。投標前先到地政或都計單位查分區與容許用途。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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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設定法拍雷達 →- 農業發展條例第 33 條(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第 31 條(耕地移轉登記依土地法及民法)
-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18 條(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
- 土地法第 17 條(外國人不得取得之土地)、第 20 條(外國人取得土地須核准)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 條(依容許使用項目使用)
- 強制執行法第 81 條第 2 項第 6 款(公告載明應買資格或條件)
- 司法院「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3 點第 7–9 項(國宅、外國人)、第 51 點第 5 項(資格不符應買無效)、第 56 點第 2 項
本文為一般性說明,法規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投標前請以法院拍賣公告 PDF、現行法規與現場查驗為準。本站不提供估價、投報率或投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