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常見錯誤:保證金票據開錯、投標書漏填、同額競標怎麼處理
下面 12 個錯誤分三類:讓投標無效的、讓得標變成負擔的、讓得標拿不到房子的。每一個都有條文,每一個都避得掉。
一、投標會無效的
1. 保證金票據開錯
抬頭錯、金額不足、沒劃線、用了法院不收的票據,都等於沒繳;投標應繳保證金而未照納者無效(第 89 條)。注意事項第 47 點第 3 項列的是現金、銀行即期本票或劃線支票。做法:開票前打電話問該法院執行處或看投標須知,抬頭、金額、劃線一次確認。
2. 投標書沒用法院格式、標封沒照規定黏貼
投標書用紙與保證金封存袋依司法院規定格式(注意事項第 48 點);通訊投標未依規定格式黏貼標封並載明開標日時與案號的,投標無效。
3. 願出價額寫成相對值
「比最高標多 1 萬」「依底價」這種寫法不准得標(注意事項第 50 點第 3 項)。寫明確的金額,大小寫一致。
4. 合併拍賣只填總價、或每宗沒達各自底價
數宗合併拍賣要每宗價額與總價都填;土地與建物合併拍賣,兩者各自都要達到底價(注意事項第 50 點第 1、2 項)。只填總價法院以總價為準,但漏填某一宗又不自行調整的,可能被按比例調整或不得標。
5. 遲到、通訊投標逾期寄達
開標依公告時間準時進行,請求延緩也不准(注意事項第 49 點第 2 項);通訊投標逾期寄達無效(第 46 點)。郵寄至少提前數日。
6. 資格不符
公告第 6 款定有應買資格(耕地、原住民保留地、外國人等),不符的應買無效(注意事項第 51 點第 5 項)。見誰不能買。
二、得標變成負擔的
7. 同價加價沒有事先設上限
最高價相同時當場加價,最高者得標(第 90 條)。現場加價最容易超出你算好的上限。做法:投標前寫下「最多加到多少」,帶著去。
8. 7 天內繳不出尾款
逾期法院再拍賣、你不得應買、差額由你負擔、保證金先抵(第 68-2 條)。貸款撥款多半來不及 7 天。做法:投標前錢要在帳上,或代墊安排談好,見得標後 7 天內繳款。
9. 以為公告沒寫就沒有瑕疵
公告寫的是法院調查所得,拍賣物沒有瑕疵擔保(第 69 條、第 113 條)。海砂、輻射、漏水、違建得標後發現,不能解約也不能減價。做法:見海砂屋、輻射屋、凶宅、違建。
10. 投入標匭後想撤回
投標書投入標匭後、通訊投標寄達後,不得撤回或變更(注意事項第 46 點)。得標後反悔就是第 8 項的後果。做法:出價前把成本表算完再投。
三、得標了拿不到房子的
11. 沒看「不點交」
公告第 7 款寫不點交的,法院不替你排除占有人(第 99 條只點交債務人與查封後的第三人)。得標後面對的是協商或訴訟。做法:第一次投標只投可點交的,見點交與不點交。
12. 沒查優先承買權人
共有人、基地承租人、耕地承租人等可以用你的得標價把房子買走。做法:公告備註、謄本所有權部與他項權利部先看過,見優先承買權。
一張表帶去法院
| 投標前最後確認 | 依據 |
|---|---|
| 保證金票據:抬頭、金額、劃線、法院收不收 | §89、注意事項 47 |
| 投標書:法院格式、明確金額、每宗價額、姓名住址 | §87、注意事項 48、50 |
| 出價 ≥ 底價(每宗各自) | 注意事項 49(4)、50(2) |
| 開標日時、場所;通訊投標寄達期限 | 注意事項 46、49 |
| 應買資格 | §81(6)、注意事項 51(5) |
| 同價加價上限已寫下 | §90 |
| 7 天尾款來源確定 | §68-2 |
| 點交與優先承買已查 | §99、土地法 §34-1、§104、§107 |
完整的投標前流程見第一次投標前的查核清單,投標步驟見投標怎麼投。
常見問題
保證金用個人支票可以嗎?
注意事項第 47 點第 3 項寫的是現金、銀行即期本票或劃線支票,實務上各法院投標須知多要求銀行本票或銀行支票,不收個人支票。抬頭與是否劃線依該法院公告。開錯等於沒繳,投標無效(第 89 條)。
投標書金額寫 1000 萬,結果底價是 1020 萬,會怎樣?
出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不得標(注意事項第 49 點第 4 項),保證金退還。所以投標前再核對一次公告第 3 款的底價,合併拍賣的還要看每宗各自的底價。
開標時跟別人同價,我可以當場加多少?
沒有上限也沒有下限,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得標;無人增加就抽籤(第 90 條第 1 項),由法官主持。重點是事前決定你的上限,不要在現場被氣氛帶著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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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好縣市、類型、底價、拍次,符合的新公告就通知你
免費設定法拍雷達 →- 強制執行法第 86 條、第 87 條、第 89 條、第 90 條(保證金、投標書、無效、同價)
- 強制執行法第 68-2 條(逾期繳款)、第 69 條(無瑕疵擔保)、第 99 條(點交)
- 司法院「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6 點(通訊投標)、第 47 點(保證金)、第 48 點(投標書格式)、第 49 點(開標)、第 50 點(得標認定)、第 51 點(資格)
本文為一般性說明,法規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投標前請以法院拍賣公告 PDF、現行法規與現場查驗為準。本站不提供估價、投報率或投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