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基地承租人、耕地承租人會不會把你的標截走
開標時你出價最高,法官宣布你得標。但有一種人可以在之後用你的價格把它買走,而且是合法的。這叫優先承買權,法拍投標前一定要查。
有優先承買權的四種人
| 誰 | 什麼情況 | 法條 | 期限 |
|---|---|---|---|
| 其他共有人 | 拍賣的是共有土地或建物的「應有部分」 | 土地法 §34-1 IV | 依法院通知 |
| 基地的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 | 拍賣的是出租或設定地上權的基地 | 土地法 §104 I 前段 | 通知後 10 日 |
| 基地所有權人 | 拍賣的是蓋在別人土地上的房屋 | 土地法 §104 I 後段、民法 §426-2 | 通知後 10 日 |
| 耕地承租人 | 拍賣的是出租的耕地 | 土地法 §107 | 準用 §104,10 日 |
| 其他共有人(變價分割) | 法院判決變賣共有物分配價金的拍賣 | 民法 §824 VII | 依法院通知 |
一、共有人:應有部分拍賣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土地法第 34-1 條第 4 項)。法拍債務人的應有部分,就是這種情形。程序上,共有物應有部分第一次拍賣時,執行法院應通知他共有人(強制執行法第 102 條),通知在第一次揭示公告時同時為之,通知書載明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買(注意事項第 58 點)。
這類案件得標後,其他共有人表示要買,你就買不到。表示不買或逾期不表示的,你才拿得到,而且拿到的是「跟他們共有」的一份,不是整棟房子。
二、基地與房屋互相的優先權
土地法第 104 條: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之權;順序以登記先後定之。民法第 426-2 條對租地建屋的情形有同樣規定。十日內不表示視為放棄。
實務上常見:拍賣的是一棟蓋在別人土地上的房屋,地主可以優先買;或拍賣的是出租給別人蓋房子的土地,房屋所有人可以優先買。
三、耕地承租人
出租人出賣耕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第 107 條),準用第 104 條第 2 項的十日規定。拍賣有三七五租約或其他耕地租約的農地時,承租人可以把你的標接走。農地另有應買資格限制,見農地、原住民保留地、工業區土地。
四、變價分割拍賣的共有人
法院判決變賣共有物分配價金的案件,變賣時除買受人本身是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兩人以上要買就抽籤(民法第 824 條第 7 項)。這跟第一種不同:第一種拍的是一個人的應有部分,這一種拍的是整個共有物。細節見共有物變價分割拍賣。
程序上會發生什麼
- 法院在拍賣公告載明有優先承買權的情形(注意事項第 43 點第 6 項),並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到場(第 35 點;無法通知或不到場的,拍賣不停止)。
- 你得標,法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以得標價承買。
- 對方表示承買:法院對優先承買人發權利移轉證書(第 56 點第 1 項「優先承買者亦同」),你的保證金退還。
- 對方不買或逾期:你繳款、領證書。
投標前怎麼查
- 公告 PDF 第 1 款與備註:有沒有「共有」「應有部分」「基地出租」「耕地」「優先承買」等字樣。
- 謄本:所有權部有幾個所有權人、持分多少;他項權利部有無地上權、典權;標示部的使用分區是否為農業區。
- 查封筆錄:第三人占有的原因若是租地建屋或耕作,就有第 104、107 條的問題。
有優先承買權的案件不是不能投,而是要有「出價被人照單接走」的心理準備,以及通知期間內資金被綁住的時間成本。
常見問題
優先承買權人用多少錢買?
用你的得標價。法條用語是「以同一價格」(土地法第 34-1 條第 4 項)或「依同樣條件」(第 104、107 條、民法第 426-2 條),對方不必加價,你也不能再加。
他們有多久可以決定?
土地法第 104 條第 2 項: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優先權視為放棄;第 107 條耕地準用;民法第 426-2 條第 2 項也是十日。共有人依第 34-1 條的優先承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 102 條在第一次拍賣公告時通知。
公告上看得出有沒有優先承買權人嗎?
看得出。注意事項第 43 點第 6 項規定,他人對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利等情形應於公告載明。本站案件頁若公告有載,標籤會註明;但請以公告 PDF 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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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好縣市、類型、底價、拍次,符合的新公告就通知你
免費設定法拍雷達 →- 土地法第 34-1 條第 4 項(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購)
- 土地法第 104 條(基地承租人、地上權人、典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之優先購買權)、第 107 條(耕地承租人)
- 民法第 426-2 條(租地建屋之優先承買權)
- 民法第 824 條第 7 項(變賣共有物時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 強制執行法第 102 條(應有部分第一次拍賣應通知他共有人)
- 司法院「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5 點(通知優先承買權人)、第 43 點第 6 項(公告載明)、第 56 點第 1 項(優先承買者亦發證書)、第 58 點(通知書載明得以同一價格優先承買)
本文為一般性說明,法規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投標前請以法院拍賣公告 PDF、現行法規與現場查驗為準。本站不提供估價、投報率或投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