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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解析

權利移轉證書與所有權取得:不用先登記也算你的?

更新於 2026-10-05 · 閱讀約 3 分鐘 · ← 回知識庫

一般買房是「登記才取得所有權」(民法第 758 條),法拍不一樣。

所有權在領得證書那天取得

拍定人繳足價金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第 97 條);買受人自領得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的也一樣(第 98 條第 1 項)。法院要在繳足價金後 5 日內發給(注意事項第 56 點第 1 項)。

這是民法第 759 條講的「因強制執行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所有權已經是你的,登記簿上還寫著債務人的名字也不影響。

但要處分之前,必須先登記

同一條後半句: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沒登記你不能出售、不能設定抵押權、不能辦貸款對保。所以拿到證書後第一件事就是去地政事務所。

登記怎麼辦:自己一個人就能辦

辦登記前後要處理的事

  1. 領證書:繳足價金後向執行處領取權利移轉證書及其他書據(第 97 條);證書會記載買受人、不動產標示與拍定價額。
  2. 申報契稅:向法院標購拍賣的不動產仍應申報繳納契稅,拿到完稅證明才能辦登記;稅額與其他稅費見法拍屋要繳哪些稅。
  3. 申請登記:備妥權利移轉證書正本、身分證明文件、契稅完稅證明、登記申請書,到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政事務所單獨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 27 條第 4 款)。
  4. 聲請點交:可點交的案件,領證書後向執行處聲請點交(第 99 條);法院應於核發證書後依買受人聲請迅速點交(注意事項第 57 點第 1 項)。
  5. 房屋稅、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變更:登記完成後向稅捐機關辦理。

登記與點交兩件事可以同時進行,不必等其中一件做完。

證書會失效的情況

注意事項第 56 點列了兩種值得知道的:

外國人拍定

不動產由外國人拍定或承受時,法院在發證書後應即通知該管市縣政府(第 56 點第 2 項);外國人取得土地另有土地法第 17 條、第 20 條的限制與核准程序,見農地、原住民保留地、工業區土地。

想保留抵押權的特殊做法

抵押權原則上因拍賣消滅,但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未定清償期或清償期未到,拍定人聲明願在拍定價額範圍內清償、經抵押權人同意的,抵押權不消滅(第 98 條第 3 項但書)。要在繳納價金期限屆滿一日前,由拍定人與抵押權人共同向執行法院陳明(注意事項第 56 點第 9 項)。這很少用,知道有這個選項就好。哪些負擔會跟著房子走,見抵押權、租賃、其他負擔。

常見問題

拿到證書後登記要誰去辦?

拍定人自己單獨申請即可,不需要債務人會同(土地登記規則第 27 條第 4 款:因法院拍定之登記由權利人單獨申請)。帶權利移轉證書、身分證明、契稅與相關稅費繳納證明到地政事務所辦理。

登記有期限嗎?

土地法第 73 條第 2 項: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申請;逾期每逾一個月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罰鍰,最高 20 倍。登記費依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的千分之一(第 76 條)。

證書發了還會被撤銷嗎?

會,兩種情況:第三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該不動產屬於第三人所有時,證書當然失效,法院逕予註銷(注意事項第 56 點第 7 項);或拍定人未繳足價金等程序瑕疵。單純債務人事後聲請停止執行,不影響已繳足價金的拍定人(第 8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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