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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戰技巧

占有人處理:債務人、第三人、租客各怎麼走(含強制遷出)

更新於 2026-10-05 · 閱讀約 3 分鐘 · ← 回知識庫

先分類,再看程序。占有人是誰、什麼時候進來、有沒有權源,決定法院會不會替你處理。

分類表

占有人法院處理法條
債務人本人點交§99 I
債務人的受僱人、學徒、同居家屬等受其指示管領的人視同債務人,點交注意事項 57(7)
查封後才占有的第三人點交;拒絕交出可移送偵辦§99 I、注意事項 57(11)
查封前占有、對自己無權占有不爭執的第三人點交§99 II
查封前占有、租賃已被法院除去的租客點交§99 II、§98 II 但書
查封前占有、有有效租約或其他權源的第三人不點交;租約跟著走或你自己訴訟民法 §425、§767

一、債務人與其家屬:法院點交

債務人應交出的不動產現為債務人占有的,執行法院應解除其占有,點交於買受人(第 99 條第 1 項)。注意事項第 57 點第 7 項把「債務人」擴大到受僱人、學徒、同居一家的人,以及基於類似關係受債務人指示而管領的人。程序:

  1. 繳足價金、領權利移轉證書後,向執行處聲請點交。法院應依聲請迅速點交(第 57 點第 1 項)。
  2. 法院得先定一個不超過 15 日的期間,命債務人自動履行(第 66 點第 1 項)。
  3. 期滿未履行,法院定執行期日到場:法官宜親至現場;債務人拒不履行的,可先函電力、自來水機構派員切斷水電;有聚眾抗拒之虞,函請警察到場(第 66 點第 3、4 項)。
  4. 現場解除占有,屋內動產取出點交給債務人或家屬,沒人接收或接收者中途離開,依第 100 條第 2 項暫付保管、限期領取,逾期得拍賣提存(第 57 點第 6 項)。
  5. 點交後原占有人又占回去的,聲請再解除占有,另分新案、徵執行費(第 99 條第 3、4 項,第 57 點第 8 項)。

二、查封後才進來的第三人:點交,而且可能涉刑責

查封後為第三人占有的,同樣適用第 99 條第 1 項點交。注意事項第 57 點第 11 項:第三人於查封後始占用、拒絕交出的,法院除嚴格執行點交外,遇有竊佔執行標的物、恐嚇投標人或得標人、偽造借據或租約等情形,應即移送檢察官偵辦。第 12 項:查封後才提出租約主張租賃關係的,法院宜調查,發現冒用他人名義偽訂的也移送。

還有一個常被忽略的:租約訂了但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之前就被查封的,承租人不得主張是查封前承租、阻止點交(第 57 點第 10 項)。

三、查封前就在的第三人:看權源

這是不點交的主要來源。三種走向:

協商:沒有法條,但最常用

不點交的案件,多數人先談:搬遷補貼、給一段搬家期限、承接租約收租到期滿。談的時候記住三件事:你已經是所有權人(領證書那天起);對方若是查封前的合法承租人,租約有效期間內你無法趕人;任何書面協議寫清楚期限、金額、違約後果,必要時公證。

投標前就該做的判斷

公告第 7 款寫可否點交與原因、第 1 款寫占有人與占有原因、查封筆錄有租約影本與占有人陳述。三份對照後,把「不點交」折成時間與金錢寫進出價(見出價怎麼算)。第一次投標,只投可點交的;分不清的看點交與不點交。

常見問題

點交那天法院會做什麼?

執行法院解除占有、把不動產點交給買受人,有拒絕交出或其他情事得請警察協助(第 99 條第 1 項);屋內動產取出點交給債務人或其家屬、受僱人,沒人接收就暫付保管並限期領取(第 100 條)。注意事項第 66 點:法院得先定不超過 15 日的期間命自動履行,拆除或遷讓前可函請水電機構到場切斷水電、警察到場協助。

債務人把房子轉給別人住,就不能點交了嗎?

不是。可否點交以查封時的占有狀態為準,查封時是債務人占有的,拍定後法院即應嚴格執行點交,不因事後債務人將不動產移轉給第三人占有而受影響(注意事項第 57 點第 2 項)。

點交後原屋主又跑回來住怎麼辦?

依第 99 條第 3 項聲請法院再解除占有後點交;聲請要另分新案(注意事項第 57 點第 8 項),並徵執行費(第 99 條第 4 項)。債務人受點交後復占有的,法院並應移送檢察官偵辦(第 57 點第 1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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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條文查證日期:2026-10-05)

本文為一般性說明,法規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投標前請以法院拍賣公告 PDF、現行法規與現場查驗為準。本站不提供估價、投報率或投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