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人處理:債務人、第三人、租客各怎麼走(含強制遷出)
先分類,再看程序。占有人是誰、什麼時候進來、有沒有權源,決定法院會不會替你處理。
分類表
| 占有人 | 法院處理 | 法條 |
|---|---|---|
| 債務人本人 | 點交 | §99 I |
| 債務人的受僱人、學徒、同居家屬等受其指示管領的人 | 視同債務人,點交 | 注意事項 57(7) |
| 查封後才占有的第三人 | 點交;拒絕交出可移送偵辦 | §99 I、注意事項 57(11) |
| 查封前占有、對自己無權占有不爭執的第三人 | 點交 | §99 II |
| 查封前占有、租賃已被法院除去的租客 | 點交 | §99 II、§98 II 但書 |
| 查封前占有、有有效租約或其他權源的第三人 | 不點交;租約跟著走或你自己訴訟 | 民法 §425、§767 |
一、債務人與其家屬:法院點交
債務人應交出的不動產現為債務人占有的,執行法院應解除其占有,點交於買受人(第 99 條第 1 項)。注意事項第 57 點第 7 項把「債務人」擴大到受僱人、學徒、同居一家的人,以及基於類似關係受債務人指示而管領的人。程序:
- 繳足價金、領權利移轉證書後,向執行處聲請點交。法院應依聲請迅速點交(第 57 點第 1 項)。
- 法院得先定一個不超過 15 日的期間,命債務人自動履行(第 66 點第 1 項)。
- 期滿未履行,法院定執行期日到場:法官宜親至現場;債務人拒不履行的,可先函電力、自來水機構派員切斷水電;有聚眾抗拒之虞,函請警察到場(第 66 點第 3、4 項)。
- 現場解除占有,屋內動產取出點交給債務人或家屬,沒人接收或接收者中途離開,依第 100 條第 2 項暫付保管、限期領取,逾期得拍賣提存(第 57 點第 6 項)。
- 點交後原占有人又占回去的,聲請再解除占有,另分新案、徵執行費(第 99 條第 3、4 項,第 57 點第 8 項)。
二、查封後才進來的第三人:點交,而且可能涉刑責
查封後為第三人占有的,同樣適用第 99 條第 1 項點交。注意事項第 57 點第 11 項:第三人於查封後始占用、拒絕交出的,法院除嚴格執行點交外,遇有竊佔執行標的物、恐嚇投標人或得標人、偽造借據或租約等情形,應即移送檢察官偵辦。第 12 項:查封後才提出租約主張租賃關係的,法院宜調查,發現冒用他人名義偽訂的也移送。
還有一個常被忽略的:租約訂了但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之前就被查封的,承租人不得主張是查封前承租、阻止點交(第 57 點第 10 項)。
三、查封前就在的第三人:看權源
這是不點交的主要來源。三種走向:
- 對無權占有不爭執:第三人承認自己沒有權源的,法院仍點交(第 99 條第 2 項前段)。
- 租賃被法院除去:抵押權設定後成立、影響抵押權的租賃,法院除去後拍賣(第 98 條第 2 項但書;注意事項第 57 點第 4 項),這種租客適用點交。
- 有效租約或其他權源:租約依民法第 425 條對你繼續有效,你是新房東,等到期或依約終止;其他權源(使用借貸、地上權等)要看內容。談不攏的,依民法第 767 條起訴請求返還,判決確定後再聲請執行,法院依第 124 條解除占有。這條路以月、年計。
協商:沒有法條,但最常用
不點交的案件,多數人先談:搬遷補貼、給一段搬家期限、承接租約收租到期滿。談的時候記住三件事:你已經是所有權人(領證書那天起);對方若是查封前的合法承租人,租約有效期間內你無法趕人;任何書面協議寫清楚期限、金額、違約後果,必要時公證。
投標前就該做的判斷
公告第 7 款寫可否點交與原因、第 1 款寫占有人與占有原因、查封筆錄有租約影本與占有人陳述。三份對照後,把「不點交」折成時間與金錢寫進出價(見出價怎麼算)。第一次投標,只投可點交的;分不清的看點交與不點交。
常見問題
點交那天法院會做什麼?
執行法院解除占有、把不動產點交給買受人,有拒絕交出或其他情事得請警察協助(第 99 條第 1 項);屋內動產取出點交給債務人或其家屬、受僱人,沒人接收就暫付保管並限期領取(第 100 條)。注意事項第 66 點:法院得先定不超過 15 日的期間命自動履行,拆除或遷讓前可函請水電機構到場切斷水電、警察到場協助。
債務人把房子轉給別人住,就不能點交了嗎?
不是。可否點交以查封時的占有狀態為準,查封時是債務人占有的,拍定後法院即應嚴格執行點交,不因事後債務人將不動產移轉給第三人占有而受影響(注意事項第 57 點第 2 項)。
點交後原屋主又跑回來住怎麼辦?
依第 99 條第 3 項聲請法院再解除占有後點交;聲請要另分新案(注意事項第 57 點第 8 項),並徵執行費(第 99 條第 4 項)。債務人受點交後復占有的,法院並應移送檢察官偵辦(第 57 點第 11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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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設定法拍雷達 →- 強制執行法第 99 條(點交)、第 100 條(屋內動產)
- 強制執行法第 124 條(交出不動產之執行與再執行)
- 民法第 425 條(買賣不破租賃)、第 767 條(所有權人返還請求權)
- 司法院「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57 點(點交之執行)、第 66 點(遷讓、拆屋之執行)
本文為一般性說明,法規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投標前請以法院拍賣公告 PDF、現行法規與現場查驗為準。本站不提供估價、投報率或投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