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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費與貸款

前手欠的地價稅、房屋稅、水電瓦斯、管理費:拍定人要不要扛

更新於 2026-10-05 · 閱讀約 3 分鐘 · ← 回知識庫

法拍屋的前手通常就是繳不出錢的人,欠稅、欠費很常見。哪些會跟著房子過來、哪些不會,三類分開講。

總表

前手欠的拍定人要不要扛依據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不用,法院從價金扣繳稅捐稽徵法 §6 II、III
營業稅(拍賣貨物)不用,同上稅捐稽徵法 §6 II、III
抵押貸款餘額不用,抵押權因拍賣消滅強制執行法 §98 III
執行費、鑑價等執行費用不用,從執行財產先受清償強制執行法 §29
水電瓦斯費原則是前用戶的債務;新用戶申請依各事業規章公用事業契約,無法條
公寓大廈管理費、公共基金見解分歧,投標前查清金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24、§21、§22

一、稅:法院扣,確定不扛

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第 2 項: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拍賣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第 3 項:法院應於拍定後五日內將拍定價額通知稅捐機關核課,並由法院代為扣繳。所以前手欠的這三種稅,在分配價金時第一輪就被扣掉,不會跟到你身上。登記完成後的年度,納稅義務人才是你。

二、貸款與執行費:從價金分,與你無關

抵押權因拍賣而消滅(第 98 條第 3 項),銀行從價金受償,不足的是債務人的無擔保債務。債權人墊付的執行費、鑑價費等,依第 29 條就執行財產先受清償。這兩類都在法院分配表裡解決。

三、水電瓦斯:契約在前用戶身上

水、電、瓦斯是前用戶與台電、自來水公司、瓦斯公司之間的契約,欠費是前用戶的債務,法律上沒有「跟著房子走」的規定。但各事業對於同一地址的新用戶申請過戶或新裝,有自己的營業規章與作業方式,可能要求先結清、或以新裝處理。沒有統一法條,投標前打電話到該地區的營業處問清楚,把可能的結清金額或新裝費用列進成本。

四、管理費:最常出問題的一項

法條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等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爭點是:法院拍定人算不算這裡的「繼受人」、「一切權利義務」包不包括前手已經欠下的管理費。兩種見解都有法院採用:

本站不替你下結論。可以確定的是:管委會的法定手段是依第 21 條訴請法院命給付,以及對再度積欠達區分所有權總價 1% 的住戶依第 22 條訴請遷離、命出讓;第 22 條第 3 項那個「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順序受償」只適用於管委會依該條聲請的拍賣,不是所有法拍。

投標前怎麼做

  1. 打電話或到管理室問:這戶欠多少管理費、公共基金,從哪個月開始欠。
  2. 索取規約,看有沒有關於繼受人清償前手欠費的條款。
  3. 把欠費總額當成「可能要付」寫進出價成本表;最後沒付成是賺到,付了也在預算內。
  4. 水電瓦斯各打一通電話問過戶或新裝的條件。

前手欠的稅與貸款確定不用扛,所以這篇真正要你花時間查的只有管理費與水電。

常見問題

前屋主欠的房屋稅會變成我的嗎?

不會。地價稅、房屋稅、土地增值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法院拍賣時由法院從拍定價額扣繳(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第 2、3 項)。你辦完登記後的年度才由你繳。

管委會說要我付前屋主欠的管理費,有依據嗎?

管委會會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4 條第 1 項「繼受人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但法院拍定人是否屬於要替前手清償欠費的繼受人,法院判決有不同結論,取決於規約內容與個案。本站不替你下結論,投標前先向管委會問清楚欠費金額,當成可能要付的成本。

欠費的房子管委會可以不讓我搬進去嗎?

管委會的法定手段是訴請法院命給付(第 21 條)、對再度積欠達一定比例的住戶訴請遷離或命出讓(第 22 條),沒有「不讓新屋主進門」的權限。但實務上協商的摩擦成本要算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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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條文查證日期:2026-10-05)

本文為一般性說明,法規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投標前請以法院拍賣公告 PDF、現行法規與現場查驗為準。本站不提供估價、投報率或投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