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法拍取得日怎麼算、持有多久才划算
法拍買進時不課房地合一稅,但它決定你以後賣時要繳多少。三個關鍵:取得日怎麼算、成本怎麼認、持有期間落在哪一級。
一、取得日:領得權利移轉證書那天
財政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 4 點明定:因強制執行於辦理所有權登記前已取得所有權者,取得日為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這跟強制執行法第 98 條「自領得證書之日起取得所有權」一致。不是得標日、不是繳款日、也不是登記日。持有期間從這一天起算,證書上的日期要留好。
二、適用範圍
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依第 14-4 條至第 14-8 條課稅(所得稅法第 4-4 條)。法拍取得日在 105 年以後的,將來出售都適用。
三、所得怎麼算
出價取得者:所得額 = 成交價額 - 原始取得成本 - 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第 14-4 條第 1 項)。再減除當次交易依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後,按稅率計算,不併入綜合所得(第 3 項)。
| 項目 | 法拍怎麼認 | 要留什麼 |
|---|---|---|
| 原始取得成本 | 繳給法院的價金(保證金+尾款) | 法院價金收據、權利移轉證書 |
| 取得費用 | 契稅、登記費、代書費、代標服務費等 | 完稅證明、收據、合約 |
| 改良費用 | 整修、裝潢等增加價值的支出 | 統一發票、合約 |
| 移轉費用 | 出售時的仲介費、廣告費等 | 收據 |
沒有單據的,稽徵機關可以依查得資料核定成本;費用未提示者按成交價 3% 計算、上限 30 萬(第 14-6 條)。法拍的價金收據一定要保存。
四、稅率看持有期間
| 持有期間(從領證書日起算) | 稅率 | 依據 |
|---|---|---|
| 2 年以內 | 45% | §14-4 III 1 (1) |
| 超過 2 年、未逾 5 年 | 35% | §14-4 III 1 (2) |
| 超過 5 年、未逾 10 年 | 20% | §14-4 III 1 (3) |
| 超過 10 年 | 15% | §14-4 III 1 (4) |
| 非自願因素(調職、非自願離職等財政部公告者)5 年內出售 | 20% | §14-4 III 1 (5) |
| 符合自住要件,超過免稅額 400 萬的部分 | 10% | §14-4 III 1 (8) |
五、自住免稅:法拍要多等點交
符合第 4-5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自住房地,所得額 400 萬以內免稅、超過部分 10%。要件三個: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款。法拍的特殊之處:持有從證書日起算,但「居住」要點交完成、實際搬進去設籍後才開始,兩者不同時起算;不點交的案件,六年的起算會更晚。自住與投資的其他稅負差別見自住 vs 投資。
六、申報
出售時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 30 日內申報(第 14-5 條)。買進時不用申報房地合一,只申報契稅(見法拍屋要繳哪些稅)。
七、原屋主那一邊
作業要點第 3 點:因強制執行於登記前已移轉所有權者,交易日為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被拍賣的原屋主,其房地若是 105 年以後取得,也要在 30 日內申報。這篇寫給拍定人,原屋主的情形請洽稅捐機關。
常見問題
取得成本是拍定價嗎?
出價取得者,所得額=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所得稅法第 14-4 條第 1 項)。法拍的原始取得成本就是你繳給法院的價金;契稅、登記費、代書費等取得費用與整修改良費用可以列,前提是保留單據。未提示費用證明的,稽徵機關按成交價 3% 計算、以 30 萬為限(第 14-6 條)。
什麼時候要申報?
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 30 日內申報(第 14-5 條)。這是「出售時」的義務;法拍買入時不用申報房地合一稅,只要申報契稅。
被法拍的原屋主也要申報嗎?
要。作業要點第 3 點:因強制執行於辦理所有權登記前已移轉所有權者,交易日為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原屋主的房地若是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應就拍賣所得申報;本文主要寫給拍定人,原屋主請洽稅捐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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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設定法拍雷達 →- 所得稅法第 4-4 條(適用範圍)、第 4-5 條(自住免稅)
- 所得稅法第 14-4 條(所得計算與稅率)、第 14-5 條(申報期限)、第 14-6 條(成本費用之核定)
- 財政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 3 點(交易日)、第 4 點(取得日):強制執行為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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