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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費與貸款

執行費與拍賣成本:債權人出的錢最後誰負擔

更新於 2026-10-05 · 閱讀約 3 分鐘 · ← 回知識庫

法拍不是免費的程序。有人要先付錢讓它跑起來,最後從賣得的價金裡拿回來。知道錢怎麼流,就知道底價為什麼會那樣定、分配表為什麼長那樣。

一、執行費:債權人先繳

第 28-2 條:民事強制執行,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5,000 元免徵;5,000 元以上每百元收 7 角,畸零之數不滿百元以百元計算。聲明參與分配的債權人也適用。執行非財產案件徵 3,000 元。

算法:債權人聲請執行 1,000 萬元的債權,執行費是 7 萬元。這筆錢由聲請執行的債權人先繳。

第 28-3 條處理「債權憑證」:債權人聲請執行但債務人沒財產、法院逕發憑證的,徵 1,000 元(依前條算出來低於 1,000 元的從其計算);拿憑證再聲請執行債務人財產時,補徵差額。

二、其他執行費用:也是債權人預納

拍賣不動產要鑑價、要公告、可能要登報、要開鎖、要請警察或鎖匠到場,這些支出由債權人預納。法院無法替債權人墊。

三、最後誰負擔:從價金先扣

第 29 條第 1 項:債權人因強制執行支出的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數額;第 2 項:這些費用及其他為債權人共同利益支出的費用,得就強制執行之財產先受清償。所以執行費與執行費用在分配表的第一輪就扣掉,實際負擔者是債務人(從他的財產變現的價金裡出)。

四、價金分配的順序

順序項目依據
1執行費與執行費用強制執行法 §29 II
2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稅捐稽徵法 §6 II、III
3抵押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依順位強制執行法 §98 III
4普通債權,按債權額比例參與分配規定
5有剩餘,發還債務人—

這張表解釋了為什麼拍定人不用管前手欠的稅與貸款(見前手欠的費用要不要扛),也解釋了「無益執行」:底價不足以清償優先債權與執行費用時,法院會撤銷查封(第 80-1 條,見為什麼拍賣會突然停)。

五、跟拍定人有關的部分

五之一、為什麼投標人也該看這張分配表

六、債權人視角:承受時的計算

債權人以底價承受不動產時(第 91 條),應繳的價金超過其應受分配額的差額要補繳(第 94 條第 2 項)。執行費與優先稅捐同樣從承受價金裡扣,承受的債權人等於用自己的債權抵價金、再補差額。這是為什麼銀行對是否承受會精算。

整個流程的錢從哪來、到哪去,配合法拍流程全覽看會更清楚。

常見問題

執行費是多少?

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 5,000 元免徵;5,000 元以上每百元收 7 角,畸零數以百元計(強制執行法第 28-2 條第 1 項),換算約 0.7%。非財產案件 3,000 元。依第 27 條逕發債權憑證的徵 1,000 元(第 28-3 條)。

拍定人要付執行費嗎?

拍賣本身的執行費是債權人聲請時繳的,從價金受償,拍定人不另付。但點交後原占有人又占回去、你聲請再解除占有的,應徵執行費(第 99 條第 4 項);依第 124 條再為執行也要(第 2 項)。

拍賣價金的分配順序是什麼?

大致是:執行費用(第 29 條第 2 項先受清償)、土地增值稅等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的稅捐(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第 2 項)、抵押權等優先受償權、普通債權按比例。實際分配表由法院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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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條文查證日期:2026-10-05)

本文為一般性說明,法規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投標前請以法院拍賣公告 PDF、現行法規與現場查驗為準。本站不提供估價、投報率或投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