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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拍、二拍、三拍、應買(特別變賣):底價怎麼降、什麼時候進場

更新於 2026-10-05 · 閱讀約 3 分鐘 · ← 回知識庫

「三拍才便宜」是法拍圈常聽到的話。便宜是真的,但規則比這句話複雜:減價有上限不是固定值、每一輪債權人都可以把房子承受走、到了應買階段條件又變。先把法條讀一次。

一拍:底價=法院核定的鑑價

第一次拍賣的最低價額,是鑑定人估定、法院核定的(第 80 條)。這個數字通常接近鑑價時的市場行情,所以一拍得標的人相對少,競爭也少。

無人應買時:先問債權人要不要承受

拍賣期日無人應買、或最高出價未達底價,到場的債權人可以在該期日終結前聲明,用該次底價承受(第 91 條第 1 項)。債權人承受後法院直接發權利移轉證書,案件就結束了。這表示:每一輪減價都可能是最後一輪,不是你等得越久它就一定會越便宜。

二拍:減價不超過 20%

沒人承受,法院定期再拍,底價酌減,「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第 91 條第 2 項)。注意是上限:注意事項第 52 點要求法官斟酌當地經濟狀況減適當金額,不宜一律減 20%。再拍期日距公告不得少於 10 日、多於 30 日(第 93 條)。

三拍:再減一次,仍不逾 20%

二拍還是沒人買,準用前條再減價,酌減不得逾「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的 20%(第 92 條)。注意基準是減過一次後的底價,所以兩次都減滿的話,三拍底價是一拍的 0.8 × 0.8 = 64%,不是 60%。

應買(特別變賣):三個月、原條件

經二次減價仍未拍定,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 10 日內公告:願買受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法院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其買受(第 95 條第 1 項)。

幾個跟投標不同的地方:

本站把這類案件標為「應買」,在各法院頁用獨立區塊列出,資料來自法院系統的程序欄位。

一張表看完

階段底價方式期日法條
一拍法院核定鑑價投標公告後 ≥14 日§80、§82
二拍一拍底價減 ≤20%投標公告後 10–30 日§91、§93
三拍二拍底價減 ≤20%投標公告後 10–30 日§92、§93
應買三拍底價(原條件)三個月內表示應買三拍後 10 日內公告§95

什麼時候進場:取捨,不是公式

這題沒有標準答案,只有取捨:

本站不替你算「第幾拍最划算」,那需要你自己對市價的判斷。我們能做的是:案件頁標出目前拍次與底價,設了法拍雷達的人,同一件案子減價再公告時會收到通知,不用每天盯。

⚠️ 應買階段的案件沒有開標日,三個月內隨時可能被人買走或被債權人聲請停止;看到想要的不要等。

常見問題

每一拍一定減 20% 嗎?

不一定。法條規定的是上限:減價「不得逾百分之二十」(強制執行法第 91 條第 2 項、第 92 條)。司法院注意事項第 52 點更明文要求執行法官斟酌當地經濟狀況減少適當金額,「不宜一律減少原拍賣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實際減多少看公告。

「應買」和「四拍」是同一件事嗎?

法條沒有「四拍」這個詞。經二次減價未拍定後,法院公告三個月內可依原定條件應買(第 95 條第 1 項);這三個月內債權人也可以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第 2 項),實務上有人把這次再拍賣叫四拍。本站標籤用法院系統的欄位,不自創名稱。

三個月應買期過了沒人買會怎樣?

債權人未於期限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或再拍仍未拍定也無人承受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的執行(第 95 條第 2 項)。案件會從系統消失,本站會標為「公告已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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