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流程全覽:從查封、鑑價、公告到拍定、點交
法拍流程長、名詞多,但每一站都有法條。先看整張時間軸,再看每一站在做什麼。
| 站 | 做什麼 | 誰 | 法條 |
|---|---|---|---|
| 1 | 拿到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繳執行費 | 債權人 | §4、§28-2 |
| 2 | 查封(登記機關查封登記、揭示)、作查封筆錄、調查現況與占有 | 法院 | §76、§77、§77-1 |
| 3 | 鑑定人估價、法院核定拍賣最低價額(底價) | 法院 | §80 |
| 4 | 拍賣公告(法院網站揭示),公告到開標至少 14 日 | 法院 | §81、§82、§84 |
| 5 | 密封投標、繳保證金、當眾開標、最高價得標 | 投標人 | §85–§90 |
| 6 | 沒人買:債權人承受,或減價(每次不逾 20%)再拍;二次減價後公告應買三個月 | 法院、債權人 | §91、§92、§95 |
| 7 | 得標人在公告期限內繳足價金(實務多為 7 日) | 得標人 | §81、§68-2 |
| 8 | 法院發權利移轉證書,領得之日取得所有權 | 法院 | §97、§98 |
| 9 | 點交(可點交的案件)、辦理登記 | 法院、新屋主 | §99、民法 §759 |
第 1 站:執行名義與執行費
法院不會因為「有人欠錢」就去拍房子。債權人要先有執行名義:確定判決、本票裁定、拍賣抵押物裁定、公證書等。聲請執行要繳執行費,執行標的金額 5,000 元以上者每百元收 7 角(第 28-2 條),這筆費用最後從拍賣價金優先扣還。
第 2 站:查封與現況調查
查封由法官命書記官督同執達員,用揭示、封閉、追繳契據的方法執行,已登記的不動產會先通知地政機關做查封登記(第 76 條)。查封時要做查封筆錄,法條明定要記載不動產的實際狀況、使用情形,以及調查所得的海砂屋、輻射屋、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的特殊情事(第 77 條)。為了查這些,法院可以開鎖進屋、訊問債務人或占有人、向警察機關調查(第 77-1 條)。
這一站決定了你之後在公告上看到的「占有情形」「點交與否」寫什麼,是整個流程裡對投標人最重要的資訊來源。
第 3 站:鑑價,定出底價
法院命鑑定人估價,核定後成為「拍賣最低價額」(第 80 條),俗稱底價。底價不足以清償優先債權與執行費用時,法院會通知債權人,債權人不在 7 日內處理就撤銷查封(第 80-1 條,所謂無益執行)。
第 4 站:公告
拍賣前法院要先期公告,公告必載 8 項:所在地與實際狀況、拍賣日期場所與保證金額、底價、繳款期限、閱覽查封筆錄的時地、應買資格、不點交的原因、察看日時(第 81 條)。公告要揭示於法院與不動產所在地的公所,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第 84 條);拍賣期日距公告至少 14 日(第 82 條)。怎麼讀公告,見看懂法院拍賣公告。
第 5 站:投標與開標
不動產拍賣得以投標方式進行(第 85 條)。投標人把投標書密封投入標匭,寫明姓名住址、願買的不動產、願出價額(第 87 條),開標前繳保證金,沒繳的投標無效(第 86 條、第 89 條)。開標由執行法官當眾開示朗讀(第 88 條),最高價相同時當場加價、無人加價就抽籤(第 90 條)。
第 6 站:沒人買怎麼辦
無人應買或出價未達底價時,到場的債權人可以聲明用該次底價承受;沒人承受就定期再拍,再拍的底價酌減不得超過 20%(第 91 條),再一次不逾減定底價的 20%(第 92 條)。經兩次減價仍未拍定、債權人也不承受,法院在 10 日內公告「願買受者得於三個月內依原定條件應買」(第 95 條)。這段規則的細節與進場時機,見一拍、二拍、三拍、應買。
第 7 站:繳款
得標後要在公告所載期限內繳足價金(第 81 條第 2 項第 4 款)。司法院注意事項第 43 點規定這個期間「宜定為七日」,第 36 點明定「拍定後不得延展」。逾期不繳,法院再拍賣,原拍定人不得應買,再拍價金較低的差額由原拍定人負擔,保證金先抵(第 68-2 條)。
第 8 站:權利移轉證書
繳足價金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第 97 條),買受人自領得證書之日起取得所有權(第 98 條)。不需要先登記就取得所有權,但要出售或設定抵押之前,依民法第 759 條必須先辦登記。同條第 2、3 項規定哪些權利隨同移轉、哪些因拍賣消滅——抵押權因拍賣而消滅,原有的租賃關係原則上跟著房子走。
第 9 站:點交
不動產現為債務人占有、或查封後才被第三人占有的,法院解除占有點交給買受人,必要時請警察協助(第 99 條)。公告上寫「不點交」的案件,法院不會替你排除占有人。這是法拍最大的風險分水嶺,見點交與不點交。
投標人該在哪一站進場
第 4 站公告出來後才有資料可看;第 5 站前要備妥保證金、看完公告 PDF 與查封筆錄、去現場;第 7 站的 7 天要有錢。本站的找法拍可以依縣市、類型、底價、拍次篩選進行中的公告,設好法拍雷達後,符合條件的新公告與同案減價會通知你。
常見問題
公告出來後多久開標?
拍賣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 14 日(強制執行法第 82 條)。再行拍賣(減價拍賣)的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 10 日、多於 30 日(第 93 條)。
得標後多久要付錢?
依公告所載的交付價金期限(第 81 條第 2 項第 4 款)。司法院注意事項第 43 點規定這個期間「宜定為七日」,實務上公告多寫得標後 7 日內繳足;逾期法院會再拍賣,差額由原拍定人負擔(第 68-2 條)。
拿到權利移轉證書就是我的了嗎?
是。買受人自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所有權(第 98 條第 1 項);但依民法第 759 條,要處分(出售、設定抵押)之前必須先辦理登記。
延伸閱讀
設好縣市、類型、底價、拍次,符合的新公告就通知你
免費設定法拍雷達 →- 強制執行法第 4 條(執行名義)、第 28-2 條(執行費)
- 強制執行法第 76 條(查封方法)、第 77 條(查封筆錄)、第 77-1 條(現況調查)
- 強制執行法第 80 條(鑑價)、第 80-1 條(無益執行)
- 強制執行法第 81 條(公告)、第 82 條(公告期間)、第 84 條(揭示)
- 強制執行法第 85 條至第 90 條(投標)
- 強制執行法第 91 條、第 92 條、第 93 條、第 95 條(承受、減價、應買)
- 強制執行法第 68-2 條、第 97 條、第 98 條、第 99 條(繳款、權利移轉證書、點交)
- 民法第 759 條(非因法律行為取得不動產物權,處分前應登記)
- 司法院「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3 點(繳款期間宜定七日、公告記載)
本文為一般性說明,法規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投標前請以法院拍賣公告 PDF、現行法規與現場查驗為準。本站不提供估價、投報率或投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