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屋是什麼?法院拍賣、金拍屋、銀拍屋差在哪
大家口中的「法拍屋」,其實是三件不同的事。搞清楚你看的是哪一種,才知道規則是哪一套、該去哪裡查資料、有沒有保障。
一、法院拍賣:強制執行法走的程序
債務人欠錢不還,債權人拿到執行名義(確定判決、拍賣抵押物裁定、本票裁定等,強制執行法第 4 條)之後,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第 1 條)。不動產的執行方法是「查封、拍賣、強制管理」(第 75 條)。法院查封、鑑價、公告、開標、發權利移轉證書,整個程序都由法院主持,這就是狹義的法拍屋。
特徵:
- 公告在法院:每一件都有法院的拍賣公告(第 81 條),司法院「法拍屋查詢系統」集中刊登,本站每天同步兩次。
- 沒有瑕疵擔保:拍賣物的買受人對物的瑕疵沒有擔保請求權(第 69 條,不動產依第 113 條準用)。房子漏水、海砂、有人住,得標後不能回頭找法院或債務人。
- 原則上不能進屋看:只能看公告、查封筆錄與外觀;公告定有察看日時的例外(第 81 條第 2 項第 8 款)。
- 競價方式是投標:密封投標、當眾開標(第 85 條至第 90 條),不是現場喊價。
二、金拍屋:金融機構委託公正第三人拍賣
金融機構或不良債權受讓人,就已取得執行名義的債權,可以把債務人提供第一順位抵押的不動產,委託主管機關認可的「公正第三人」公開拍賣(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11 條第 2 項)。同條第 4 項也允許公正第三人受法院委託與監督,依強制執行法辦理金融機構聲請的執行事件。目前實務上這個公正第三人是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所以俗稱「金拍屋」。
特徵:程序設計貼近法院拍賣(投標、底價、減價),但執行單位不是法院;看屋、拍賣條件以該公司當次公告為準。本站不收錄金拍屋。
三、銀拍屋:銀行承受後自己賣
法院拍賣沒人買時,債權銀行可以用該次底價「承受」(第 91 條)。銀行取得的不動產不能一直抱著,依銀行法第 76 條,因行使抵押權取得的不動產應自取得之日起四年內處分。銀行自己出售、或委託仲介出售的,就是「銀拍屋」。
特徵:這是一般的買賣(民法第 345 條),可以議價、通常可以看屋、簽的是買賣契約;賣方是銀行,產權相對單純,但價格也不再是法院底價。
三種一次比較
| 法院拍賣 | 金拍屋 | 銀拍屋 | |
|---|---|---|---|
| 主持單位 |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 公正第三人(受金融機構委託) | 銀行自己或委託仲介 |
| 法律依據 | 強制執行法 |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11 條+強制執行法 | 民法買賣 |
| 價格怎麼定 | 法院核定底價,投標競價 | 依公告底價投標 | 議價 |
| 看屋 | 原則不可 | 依公告 | 通常可以 |
| 瑕疵擔保 | 無(第 69 條) | 依公告條件 | 依契約與民法 |
| 到哪裡查 | 司法院法拍屋查詢系統(本站同步) |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 | 各銀行 |
先搞清楚自己要的是哪一種
想要「程序公開、底價公開、每一件都有法院文件」的,看法院拍賣;想要「可以看屋、可以談價」的,銀拍屋比較接近一般買房。本站只做法院拍賣:全國 22 個地方法院進行中的公告都在找法拍裡,每件附官方公告 PDF,每個標籤旁邊寫依據。
常見問題
法拍屋一定比市價便宜嗎?
不一定。法院拍賣的底價是鑑定人估定、法院核定的「拍賣最低價額」(強制執行法第 80 條),得標價由投標人競價決定;一拍底價未必低於市價,減價拍賣後才可能明顯低於行情。本站不做估價,請自行比對實價登錄。
法拍屋可以先進去看嗎?
法院拍賣原則上不開放入內看屋,只能看公告、查封筆錄與現場外觀;公告若定有「應買人察看拍賣物之日時」才可以(強制執行法第 81 條第 2 項第 8 款)。金拍屋與銀拍屋由執行單位或銀行決定,通常比法院拍賣容易安排看屋。
本站收錄的是哪一種?
AI法拍雷達只同步司法院「法拍屋查詢系統」的法院拍賣公告,不含金拍屋與銀拍屋。
延伸閱讀
設好縣市、類型、底價、拍次,符合的新公告就通知你
免費設定法拍雷達 →- 強制執行法第 1 條、第 4 條、第 75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強制執行法第 69 條(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第 113 條(不動產準用)
- 強制執行法第 81 條(拍賣公告應載事項)
-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11 條(委託公正第三人公開拍賣)
- 銀行法第 76 條(行使抵押權取得之不動產應於四年內處分)
- 民法第 345 條(買賣)
- 司法院法拍屋查詢系統
本文為一般性說明,法規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投標前請以法院拍賣公告 PDF、現行法規與現場查驗為準。本站不提供估價、投報率或投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