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價怎麼算:底價、市價、稅費、點交成本一次攤開
出價不是「底價加一點」,是「我願意為這間房付的總成本,減掉得標價以外的所有支出」。先把支出列完,剩下的才是投標價的上限。
第一步:先有一個自己算的市價
底價是鑑定人估、法院核定的(第 80 條),注意事項第 42 點要求「儘量與市價相當」,所以一拍底價通常不是折扣價;減價後的底價才會明顯低於估值。市價請自己用實價登錄同路段、同屋齡、同樓層的成交比出來,不要用仲介或代標業者給的數字。本站不提供估價。
第二步:攤開得標價以外的成本
| 項目 | 金額怎麼算 | 誰負擔 | 依據 |
|---|---|---|---|
| 契稅 | 契價 × 6%(主要是房屋;開徵土增稅區域的土地免徵) | 買受人 | 契稅條例 §2、§3、§4、§11 |
| 土地增值稅 | 法院從拍賣價金扣繳,不另向你收 | 從價金扣(影響債權人) | 稅捐稽徵法 §6 |
| 登記費 | 申報地價或權利價值 × 千分之一 | 買受人 | 土地法 §76 |
| 保證金的資金占用 | 底價 10–30%,開標前就要押著 | 投標人(沒得標退還) | §86、注意事項 47 |
| 尾款資金成本 | 7 天內繳足;貸款來不及就是代墊利息 | 買受人 | §81(4)、§68-2 |
| 點交成本 | 可點交:聲請點交、搬運清理;不點交:協商補貼或訴訟 | 買受人 | §99、民法 §767 |
| 整修 | 看不到屋內就要抓預備金;沒有瑕疵擔保 | 買受人 | §69、§113 |
| 前手欠費 | 管理費、水電瓦斯(要不要扛見這篇) | 視情況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24 |
| 代標服務費 | 無法定上限,依契約 | 委託人 | 民法委任(見代標業者) |
| 未來出售的房地合一稅 | 取得日以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起算(房地合一稅) | 出售時 | 所得稅法 §14-4 |
第三步:倒推投標價
投標價上限 = 你願意付的總成本 - 上表各項。舉一個純示範的算式(數字是假設,不是任何案件):
願付總成本 1,000 萬;契稅與登記費估 15 萬;代墊與利息估 10 萬;整修預備金 50 萬;可點交的搬運清理 5 萬。
投標價上限 = 1,000 - 15 - 10 - 50 - 5 = 920 萬。
若公告寫不點交,再扣協商補貼或訴訟期間的持有成本,上限會更低。
算出上限後,再看底價:底價高於上限就不投;低於上限的差距,才是你跟其他投標人競爭的空間。
資金時間軸也要算
成本不只金額,還有「錢被押多久」:
- 開標前:保證金(底價 10–30%)開成票據押在法院,沒得標當場退還,但這段期間它不能動。
- 得標後 7 天:尾款要繳足。自備款沒有的,代墊或過橋資金的利息從這裡開始算。
- 領證書後:辦登記、繳契稅;有貸款的這時才能對保撥款還代墊。
- 點交或協商期間:可點交的通常以週計,不點交的以月、年計,這段期間你付利息卻不能用房子。
- 有優先承買權人的案件:通知期間內你的資金被綁著,最後可能一場空。
把每一段的天數乘上你的資金成本,加進上面的表。
幾個會讓算式失真的地方
- 只拍建物或只拍土地:另一半不是你的,有法定地上權或推定租賃的問題(見抵押權、租賃、其他負擔),市價比法要用同樣條件的物件。
- 應有部分:你買到的是共有,市價要打折,而且其他共有人可以優先承買。
- 有優先承買權人:得標價可能被照單接走,資金被綁的期間要算進去。
- 同價加價:開標時最高價相同可當場加價(第 90 條),先決定好加到哪裡停。
- 逾期不繳的差額:你出得越高於下一名,繳不出來時的差額風險越大(第 68-2 條)。
本站能幫的部分
案件頁標出底價、拍次、點交、類型,並附公告 PDF;找法拍可以用底價區間篩。數字怎麼比、要不要投,是你的判斷。
常見問題
土地增值稅是我付嗎?
不是。法院拍賣的土地增值稅由法院在拍定後通知稅捐機關核課,並由法院從拍賣價金代為扣繳(稅捐稽徵法第 6 條第 3 項);它優先於一切債權與抵押權(第 2 項),影響的是債權人能分到多少,不是拍定人另外付。
契稅怎麼算?
向法院標購拍賣的不動產仍應申報繳納契稅(契稅條例第 11 條),買賣契稅稅率為契價的 6%(第 3 條),由買受人申報納稅(第 4 條)。契價的認定與申報期限在稅費類文章說明;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的土地免徵契稅(第 2 條但書),所以契稅主要是房屋部分。
底價已經比市價低兩成了,直接出底價可以嗎?
可以,但要先確認「市價」是你自己用實價登錄比出來的,不是別人說的;再把下面的成本表加上去,看總成本是否仍低於你願意付的數字。本站不替你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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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好縣市、類型、底價、拍次,符合的新公告就通知你
免費設定法拍雷達 →- 契稅條例第 3 條(稅率)、第 4 條(買受人納稅)、第 11 條(法院拍賣仍應繳契稅)
- 稅捐稽徵法第 6 條(土增稅等優先受償;法院拍賣由法院扣繳)
- 土地法第 76 條(登記費千分之一)
- 強制執行法第 80 條(底價)、第 86 條(保證金)、第 68-2 條(逾期繳款差額)、第 99 條(點交)
- 司法院「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2 點(鑑價應儘量與市價相當)、第 47 點(保證金 10–30%)
本文為一般性說明,法規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投標前請以法院拍賣公告 PDF、現行法規與現場查驗為準。本站不提供估價、投報率或投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