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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解析

土地和房子不同人:法定地上權、拆屋還地與「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

更新於 2026-10-11 · 閱讀約 4 分鐘 · ← 回知識庫

台灣的法律把土地和房子視為兩個獨立的不動產。所以法拍公告常出現這幾種情況:只拍土地、只拍建物,或寫「土地上另有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得標之後,土地的主人和房子的主人可能是兩個人。這時候誰能用、誰要讓,是投標前最該想清楚的事。

公告上常見的寫法

實際公告附表的備註裡,可以看到這類字句(節錄原文):

公告用「法律關係不明」「由拍定人自理」,意思是法院不替你解決。本站的風險字樣把這類寫法標成「地上有他人建物」,只代表公告有這樣寫,不代表一定有糾紛。要判斷,先看下面兩種情形。

情形一:土地和房子原本同屬債務人

債務人同時擁有土地和其上的房子,法院只拍其中一個,或兩個一起拍但被不同人標走。這時民法有兩條「法定地上權」規定:

此外,土地與房屋同屬一人,而只將其中一個讓與他人,或先後讓與不同人時,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租金不能協議時可請求法院定之(第 425-1 條)。

這些規定的共同點是:你買到土地,不代表可以要求拆房子;你買到房子,也不代表可以無條件使用土地。地租多少、期間多長,都要「協議」或「請法院判決」,這不會在拍賣時決定好,是得標後的事。

情形二:地上物不是債務人的

公告說「第三人所興建」的建物,所有人和債務人是不同人,房子也沒有一起拍。那得標人買到的是一塊「別人房子蓋在上面」的土地。結果取決於那個第三人有沒有使用權源:

第三人的狀況怎麼處理
有地上權、租賃等原有權利拍賣的不動產原有的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及租賃關係隨同移轉;但發生於設定抵押權之後、對抵押權有影響、經法院除去後拍賣者除外(強制執行法第 98 條第 2 項)。租賃另有買賣不破租賃的限制:未經公證、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的不動產租約,不適用(民法第 425 條第 2 項)
沒有任何權源(公告常寫「法律關係不明」)所有人對無權占有者,得請求返還;對妨害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民法第 767 條)。你得標、領證後自己主張,談不攏要起訴

法院的點交有範圍:債務人,或查封後才為第三人占有的,法院解除占有點交;第三人對查封前無權占有不爭執的也一樣(強制執行法第 99 條)。查封前就占有的第三人,除非屬於上面這幾種情形,否則不在其中,所以公告常同時寫「不點交」。完整分類見占有人處理一文。

優先承買:房子和土地互相有優先權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人也有(土地法第 104 條)。租用基地建築房屋的,民法有同樣的規定(第 426-2 條)。這可能讓你的得標被「截走」,見優先承買權一文。

投標前怎麼查

  1. 謄本:土地所有權部的所有人,與建物所有權部的所有人是不是同一人;土地他項權利部有沒有地上權、租賃。
  2. 公告:標的是土地、建物還是兩者;備註寫的占有人、占有原因與「法律關係不明」的字句,以及第 7 款不點交的原因。
  3. 現場:地上物是什麼、有沒有人住、怎麼進出。
  4. 你的打算:如果得標後要面對一棟別人的房子,你要的是協商、收租,還是起訴?每條路的時間與費用,公告不會告訴你,本站也不推測。

看到「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不要只看底價低。先把上面四項對過一遍,確認自己接得住後續。

常見問題

只拍土地,土地上有別人的房子,得標後我可以叫他拆嗎?

要看那棟房子有沒有使用土地的權源(地上權、租賃等)。有權源,權利隨同移轉(強制執行法第 98 條第 2 項)或視為已有地上權(民法第 838-1 條);沒有權源,所有人得依民法第 767 條請求返還或除去,但這是你自己要走的程序,法院不會在拍賣時替你處理(公告常寫「由拍定人自理」)。

土地和房子原本是同一個人的,拍賣後被不同人買走,會怎樣?

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土地與建築物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不能協議的請法院判決(民法第 838-1 條)。以土地或建築物為抵押而拍賣的,同樣的規則見第 876 條。

公告寫「不點交」,是因為上面有別人的房子嗎?

常見原因之一。強制執行法第 99 條的點交對象是債務人,或查封後才占有的第三人,以及對查封前無權占有不爭執的第三人;查封前就占有、且不屬這些情形的,不在點交範圍。公告第 7 款要寫不點交的原因,請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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