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附表的風險字樣怎麼讀:占用、出租、增建、無路可達…各代表什麼、要查什麼
投標前,多數人會先看底價、坪數、地點,卻沒空讀完整份公告。本站用規則把公告附表(點交情形、使用情形、備註)裡出現的特定字樣標成小標,目的是提醒你哪幾句該讀。這篇文章逐項說明:這些字樣在公告裡長什麼樣子、法律上代表什麼、你該去查什麼。先聲明三件事:
- 標籤只代表「公告裡寫了這個字樣」,不是對現況的判斷,也不是評分。
- 沒有標籤不代表沒問題——公告沒寫的,我們不知道。
- 規則怎麼做、怎麼排除制式文字,見做法與限制。
九種字樣對照表
| 字樣 | 公告常見寫法(節錄) | 代表什麼 | 投標前要查 |
|---|---|---|---|
| 第三人占用 | 「查封時為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 法院點交的對象是債務人與查封後才占有的第三人等(強執法第 99 條);其他占有人通常不在其中 | 占有人是誰、何時進來、有沒有權源 → 占有人處理 |
| 出租/租約 | 「承租人…提出租賃契約表示租期由…至…」 | 拍賣不動產原有的租賃關係隨同移轉(第 98 條第 2 項);未經公證且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的租約除外(民法第 425 條第 2 項) | 租約影本、租期、租金、是否經公證 → 拍定後哪些會消滅、哪些跟著走 |
| 增建/未保存登記 | 「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有被拆除之危險」 | 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建造(建築法第 25 條),違反者得處罰並強制拆除(第 86 條);公告常寫明拍定後無法逕持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有被拆除之危險,請應買人注意 | 哪一部分是增建、面積多少、有沒有被查報 → 海砂屋、輻射屋、凶宅、違建 |
| 建物瑕疵字樣 | 「房屋牆壁有些許裂痕、壁癌」「天花板漏水」 | 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第 69 條,不動產準用,第 113 條);公告要載明嚴重漏水等情事(第 81 條第 2 項第 1 款) | 現場看、請專業人員評估修繕成本;得標後就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
| 提到非自然死亡 | 「債務人…於三樓房間燒炭自殺」 | 第 81 條要求公告載明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的特殊情事;同樣適用無擔保請求權 | 確認事件地點是不是這個標的(公告有時寫明死亡地點「非本件拍賣標的」) |
| 未臨路/無路可達 | 「本件土地未臨路」「無路可達,現為雜木林」 | 土地與公路無適宜聯絡、不能為通常使用時,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但應支付償金(民法第 787 條);因土地一部讓與或分割造成的,僅得通行受讓人、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地,且無須支付償金(第 789 條) | 地籍圖看鄰地、實際怎麼進去;通行權要自己主張,不是自動有 |
| 地上有他人建物 | 「土地上有第三人所興建之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 | 地上物與土地是兩個不動產;有權源的隨同移轉,沒權源的可依民法第 767 條主張 | → 土地和房子不同人 |
| 使用現況不明 | 「土地使用現況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 | 公告要載明占有使用情形(第 81 條第 2 項第 1 款),法院也有查不到的時候;調查方式見第 77-1 條 | 現場、鄰近住戶、地政資料;把「不明」折算成你的風險 |
| 提到優先購買權 |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 其他共有人、基地承租人等可能以同樣條件承買 | → 優先承買權、持分拍賣入門 |
本站的標籤怎麼做(為什麼有些字樣不算)
- 只看附表之後。公告前段「公告事項」每份都有一長串制式文字(海砂屋、輻射屋、非自然死亡…),整份比對會每件都中、等於沒資訊。
- 否定寫法不算。「無漏水」「未出租」「並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
- 法院的制式句不算。例如瑕疵擔保的免責列舉、「向債權人、現占有人探詢」的提醒、「如有關係人提出租賃契約將不予點交」。
- 附原句。每個標籤附一句公告原句,你可以自己判斷是不是這件的記載。
怎麼用這份對照表
把標籤當成「這幾句要讀」,點進案件頁看原句,再依上表去查;每個延伸閱讀都有法條出處。標籤不能取代閱讀完整份公告 PDF、謄本與現場查驗,也沒有任何一個標籤可以告訴你「該不該投」。
常見問題
公告沒有出現這些字樣,代表房子沒問題嗎?
不代表。公告記載的是法院查封時調查到的情況(強制執行法第 77-1 條列了調查方式,也有查不到的時候);沒寫的事,法院也不一定知道。本站的標籤只是「公告裡寫了某種字樣」,沒有標籤只代表公告沒寫。
為什麼有些公告也出現「非自然死亡」,我卻沒看到標籤?
公告前段與部分備註有法院的制式文字,例如「瑕疵(如海砂屋、輻射屋、非自然死亡…)無擔保請求權」,每份都有,不是這件的記載。本站只看附表之後,並排除這類制式句與「無漏水」「並無租約」這類否定寫法,所以沒有標籤。
標籤標錯了怎麼辦?
登入後在案件頁的標籤旁按「回報這項有誤」。標籤是規則比對、不是人工審閱,會有誤判,回報會用來修規則。
延伸閱讀
- 現場怎麼看:公告 PDF、謄本、現況調查筆錄要對照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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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砂屋、輻射屋、凶宅、違建:公告會寫嗎?查不到怎麼辦
- 占有人處理:債務人、第三人、租客各怎麼走(含強制遷出)
設好縣市、類型、底價、拍次,符合的新公告就通知你
免費設定法拍雷達 →法源依據(條文查證日期:2026-10-11)
- 強制執行法第 81 條(公告應載明事項:占有使用情形、嚴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不點交原因)
- 強制執行法第 77-1 條(查封前調查占有與權利關係之方式)
- 強制執行法第 69 條、第 113 條(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
- 強制執行法第 98 條(租賃關係隨同移轉)、第 99 條(點交)
- 民法第 425 條(買賣不破租賃)
- 民法第 787 條、第 789 條(袋地通行權)
- 建築法第 25 條(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建造)、第 86 條(處罰與強制拆除)
本文為一般性說明,法規與實務見解可能變動;投標前請以法院拍賣公告 PDF、現行法規與現場查驗為準。本站不提供估價、投報率或投資建議。